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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2018年3月13日  拆迁律师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8]82号 
  【发布日期】1998-12-02 
  【生效日期】1998-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 
  (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原则上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已享受下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领当地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 
  (四)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区别对待: 
  1.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如租住单位住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计租,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 
  2.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在1999年年底前单位有住房可供购买的,可按现行的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否则,领取住房补贴。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但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住房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计租。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并不得减免。 
  (五)住房补贴领取办法:夫妇双方按各自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 
  (六)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七)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八)行政、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租住或购买。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住房货币分配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一)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形式。把住房补贴总额,按规定年限分摊到每个月,按月发放。 
  1.补贴年限原则上为15--20年。 
  2.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3.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4.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购房时,未领足5年住房补贴的,可一次性领取5--7年的住房补贴,余下的住房补贴按发放标准逐月领取。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形式。把住房补贴总额,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应符合工作单位对服务年限的规定。因非组织调动而离开单位的,退回所领的不足服务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并付活期利息。 
  (三)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形式。统一按一般干部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基本补贴,按月发放;各职级干部与一般干部因住房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补贴差额,在购房或离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和住房状况,选择上述其中一种形式,或采用其他更好的形式。 
 四、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4.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发的预算外资金。 
  6.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7.其它资金来源。 
  (二)住房补贴资金由政府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补贴资金由发放补贴单位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三)职工购买和租赁住房,可申请支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 
  (四)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本息。 
  (五)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调离本地,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次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手续,且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换购、补购住房和差额货币补贴 
  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以实施换购住房、补购住房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 
  1.本单位已解决了低于当地住房解困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2.本单位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单位要有现成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4.任何单位不得新建(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外)或购买商品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5.亏损企业不得实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6.每户职工只能换购或补购住房一次。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办理程序。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必须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当地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县(市、区)直属机关科(局)级,镇(乡)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住房,还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6〕10号文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房改部门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 
  (三)换购住房中原购住房的处理。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返售给产权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原已按规定购买两套住房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住房时必须将两套住房全部退返原产权单位。 
  (四)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粤府〔1995〕44号文规定和省批准各地的成本价格执行,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超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律实行市场价。 
  (五)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职工按当时职务购买了超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七)已购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也可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部分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市、县政府颁布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执行。省属驻穗单位按广州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执行。 
 六、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测算,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地级以上市的方案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实施;县级市和县的方案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的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方案。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成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级定编。 
  (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制定的统一政策,对违反省政府粤府〔1995〕44号文和本通知的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房改资金等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单位没有现住房,突击购建住房进行换购或补购的,或开虚作假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一律无效,收回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地产权证。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政纪处分。 
  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审批无效,并追究审批人责任,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干部群众讲清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正确引导干部群众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增强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本通知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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