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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怎么写 工程总承包的形式和特点
2022年11月1日  拆迁律师

 陈潮辉律师,拆迁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怎么写

  我们都知道为了保全双方的利益,建筑施工转让是需要双方签订协议书的。那么这个时候一份正规的工程转让协议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怎么写是怎么样的,看看具体是如何制定的。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怎么写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

房地产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于 ,南至 ,北至

。;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1.2项目使用性质:


  1.3项目规划条件:


  占地面积: 平方米;


  规则容积率 ;


  限高: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面积: 平方米;


  地下面积: 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 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 ;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4.3如果因乙方的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 。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第五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


  6.1.3 等;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


  7.1 ;


  7.2 ;


  7.3 。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8.2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9.8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


  10.1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10.2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10.3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10.5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10.6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


  11.1 甲方违约


  11.1.1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

%,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3 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2 乙方违约


  11.2.1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

%,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1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

%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11.2.3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条件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或延期履行的协议。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附图、附表、交接手续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年 月 日


  二、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分类

  EPC是交钥匙工程


  BOT是承包商与政府签订合同,由承包商垫资完成项目,然后在合同规定年限内收取项目收益,到期后将项目无偿交给政府.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总承包


  EP:设计、采购承包,是指承包商对工程的设计和采购进行承包,施工则由其他承包商负责.


  PC: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M: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


  C、E拿不准不敢乱说,是不是施工承包和设计承包 by网络转载


  传统模式


  自营模式


  扩大分包模式


  联营模式


  三、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过错承担

  1、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老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


  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假如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


  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


  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怎么写的这个问题。掌握一定合同基本常识,让自己的利益不受不法侵害,在问题来临之际也不用到处求人帮忙解决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工程总承包的形式和特点

  核心内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从项目决策开始,直到交付业主运营,也可以从方案设计、基础设计或详细设计开始到交付使用。下面由的为您介绍工程总承包的形式和特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和种类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之一。世界公认的FIDIC合同条款中,设计-建造合同方式和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方式,均属于工程总承包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业主的需要,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有所不同。按照国际上项目阶段划分方法,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从项目决策开始,直到交付业主运营,也可以从方案设计、基础设计或详细设计开始到交付使用。国际上,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简称EPC、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简称D-B、交钥匙工程总承包、设计和采购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


  二、工程总承包的特点


  工程总承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施工承包的重复式叠加,它是区别于一般土建承包、专业承包,具有独特内涵的一种建设方式。它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它将过去分阶段分别管理的模式变为各阶段通盘考虑的系统化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有近一半的工程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推广基于其本身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设计和施工深度交叉,降低了工程造价。


  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工程造价的90%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仅占5%左右。因此在设计阶段实行限额设计,通过优化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十分显著。在传统承包模式下,施工和设计是分离的,双方难以及时协调,常常产生造价和使用功能上的损失。设计和施工过程的深度交叉,能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幅度地降低成本。同时,设计阶段属于案头工作,进行设计修改优化的成本是很低的,但是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确是决定性的。


  第二、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


  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质量不稳定因素。同时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深度合理交叉,在设计阶段就积极引用新技术、新工艺,考虑到施工的便于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在施工前发现图纸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对于缩短建设周期也大有裨益。


  工程总承包反映了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和业主规避风险的客观要求,必将得到业主的认同和市场的认同,将成为未来建筑业的一种重要的承包模式。






来源: 拆迁律师  Tags: 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怎么写,工程总承包的形式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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